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积分入学

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流程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16-01-21 13:46:01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一、提出申请

当年415日(节假日除外)前,已纳入积分管理的申请人,向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的社会事务中心(便民服务中心),提出拟就读学校申请,申请仅限一所学校,且只能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,即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。

二、受理申请

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的社会事务中心(便民服务中心)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材料,经确认原件属实后,将申请人信息录入“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”积分入学一栏,建立积分入学档案,并出具受理回执。

三、审核评分

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的社会事务中心(便民服务中心)对录入的资料信息进行复审,复审未通过的退回申请受理窗口,复审通过的由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的社会事务中心(便民服务中心)提交各职能部门审核评分。申请人于430日前,到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的社会事务中心(便民服务中心)签字确认积分分值。

四、汇总信息

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的社会事务中心(便民服务中心)将入学申请信息按学校分类后交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和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将全区入学申请信息按镇(街道)、学校汇总后于510日前交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
五、公布指标

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,科学预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,于520日前上报区政府(管理委员会)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,由市、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61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。

六、排名公示

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分镇(街道)按学校对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。排名结果经区各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,由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615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。

七、发放准入卡

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的社会事务中心(便民服务中心)于630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。

八、 提供入学材料

(一)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准入公办小学就读后,需提供下列材料:

1.居民身份证、婴儿出生证原件;2.居住证原件;3.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;4.原幼儿园(看护点)就读证明或幼儿素质发展报告册;5.预防接种证原件。

(二)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准入公办初中就读后,需提供下列材料:

1.居民身份证原件;2.居住证原件;3.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;4.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证明、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。

九、办理入学手续

流动人口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的社会事务中心(便民服务中心)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,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。未办理入学手续的,视为自动放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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